2021年12月24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有組織犯罪法》,標志著系統總結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實踐經驗取得階段性法治成果,掃黑除惡將得到專門法律的加持。
反有組織犯罪法是我國第一部專門、系統、完備規(guī)范反有組織犯罪工作的法律,是掃黑除惡專項斗爭的標志性成果,是常態(tài)化掃黑除惡的法治保障,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反有組織犯罪法有哪些亮點內容?小編帶您一起來了解
依法從嚴懲治黑惡犯罪
什么是有組織犯罪?
1、法律明確界定“有組織犯罪”;
2、對尚未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雛形“惡勢力組織”作出規(guī)定;
3、把暴力、威脅、為非作惡、欺壓群眾等行為納入懲治范圍:
4、規(guī)定在境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的適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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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法所稱有組織犯罪,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規(guī)定的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以及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組織實施的犯罪。
本法所稱惡勢力組織,是指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區(qū)域或者行業(yè)領域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群眾,擾亂社會秩序、經濟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但尚未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組織。
境外的黑社會組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fā)展組織成員、實施犯罪,以及在境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的,適用本法。
第二十三條
利用網絡實施的犯罪,符合本法第二條規(guī)定的,應當認定為有組織犯罪。
為謀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響,有組織地進行滋擾、糾纏、哄鬧、聚眾造勢等,對他人形成心理強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影響正常社會秩序、經濟秩序的,可以認定為有組織犯罪的犯罪手段。
如何從嚴懲治和防范黑惡勢力,怎么防止卷土重來?
對于有組織犯罪的組織者、領導者和骨干成員應當嚴格掌握取保候審、不起訴、緩刑等的適用條件,充分適用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罰金等刑罰;
公安機關在線索核查階段,對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件的涉案財產可以依法采取緊急止付、臨時凍結、臨時扣押的緊急措施;
對有組織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異地羈押、分別羈押或者單獨羈押等措施;
對特定有組織犯罪罪犯異地執(zhí)行刑罰、嚴格減刑假釋;
辦案機關可以全面調查涉嫌有組織犯罪的組織及其成員的財產狀況:
被告人實施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實已經查清,有證據證明其在犯罪期間獲得的財產高度可能屬于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并且被告人不能說明財產合法來源的,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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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辦理有組織犯罪案件,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持寬嚴相濟。
對有組織犯罪的組織者、領導者和骨干成員,應當嚴格掌握取保候審、不起訴、緩刑、減刑、假釋和暫予監(jiān)外執(zhí)行的適用條件,充分適用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罰金等刑罰。
有組織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第二十七條
公安機關核查有組織犯罪線索,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查詢嫌疑人員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信息。
公安機關核查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線索,發(fā)現涉案財產有滅失、轉移的緊急風險的,經設區(qū)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對有關涉案財產采取緊急止付或者臨時凍結、臨時扣押的緊急措施,期限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期限屆滿或者適用緊急措施的情形消失的,應當立即解除緊急措施。
第三十條
對有組織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據辦理案件和維護監(jiān)管秩序的需要,可以采取異地羈押、分別羈押或者單獨羈押等措施。采取異地羈押措施的,應當依法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屬和辯護人。
第四十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根據辦理有組織犯罪案件的需要,可以全面調查涉嫌有組織犯罪的組織及其成員的財產狀況。
第四十五條
有組織犯罪組織及其成員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及其孳息、收益,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沒收或者責令退賠。
依法應當追繳、沒收的涉案財產無法找到、滅失或者與其他合法財產混合且不可分割的,可以追繳、沒收其他等值財產或者混合財產中的等值部分。
被告人實施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實已經查清,有證據證明其在犯罪期間獲得的財產高度可能屬于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整息、收益。被告人不能說明財產合法來源的,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沒收。
深挖“保護傘”嚴防黑惡勢力滲入基層
永開學 第5章對國家工作人員涉有組織犯罪的處理作出規(guī)定,將查辦國家工作人員涉有組織犯罪明確為反有組織犯罪工作重點:
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換屆選舉中的聯審機制作了規(guī)定;
對行業(yè)監(jiān)管職責作出明確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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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民政部門應當會同監(jiān)察機關、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資格進行審查,發(fā)現因實施有組織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應當依照有關規(guī)定及時作出處理:發(fā)現有組織犯罪線索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十三條
市場監(jiān)管、金融監(jiān)管、自然資源、交通運輸等行業(yè)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建立健全行業(yè)有組織犯罪預防和治理長效機制,對相關行業(yè)領域內有組織犯罪情況進行監(jiān)測分析,對有組織犯罪易發(fā)的行業(yè)領域加強監(jiān)督管理。
第五十條
國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的,應當全面調查,依法作出處理:
(一)組織、領導、參加有組織犯罪活動的:
(二)為有組織犯罪組織及其犯罪活動提供幫助的:(三)包庇有組織犯罪組織、縱容有組織犯罪活動的:(四)在查辦有組織犯罪案件工作中失職瀆職的:
(五)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干預反有組織犯罪工作的;(六)其他涉有組織犯罪的違法犯罪行為。
國家工作人員組織、領導、參加有組織犯罪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第五十一條
監(jiān)察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協作配合,建立線索辦理溝通機制,發(fā)現國家工作人員涉嫌本法第五十條規(guī)定的違法犯罪的線索,應當依法處理或者及時移送主管機關處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fā)現國家工作人員與有組織犯罪有關的違法犯罪行為,有權向監(jiān)察機關、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等部門報案、控告、舉報。有關部門接到報案、控告、舉報后,應當及時處理。
第五十二條
依法查辦有組織犯罪案件或者依照職責支持、協助查辦有組織犯罪案件的國家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接到報案、控告、舉報不受理,發(fā)現犯罪信息、線索隱瞞不報、不如實報告,或者未經批準、授權擅自處置、不移送犯罪線索、涉案材料:
(二)向違法犯罪人員通風報信,阻礙案件查處;(三)違背事實和法律處理案件:
(四)違反規(guī)定查封、扣押、凍結、處置涉案財物;(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五十三條
有關機關接到對從事反有組織犯罪工作的執(zhí)法、司法工作人員的舉報后,應當依法處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利用舉報干擾辦案、打擊報復。
對利用舉報等方式歪曲捏造事實,誣告陷害從事反有組織犯罪工作的執(zhí)法、司法工作人員的,應當依法追究責任;造成不良影響的,應當按照規(guī)定及時澄清事實,恢復名譽,消除不良影響。
作出專門規(guī)定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
明確針對懲治涉未成年人有組織犯罪依法從重追究刑事責任;
明確教育行政部門、 學校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防范有組織犯罪侵害校園工作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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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防范有組織犯罪侵害校園工作機制,加強反有組織犯罪宣傳教音,增強學生防范有組織犯罪的意識,教育引導學生自覺抵制有組織犯罪,防范有組織犯罪的侵害。
學校發(fā)現有組織犯罪侵害學生人身、財產安全,妨害校園及周邊秩序的,有組織犯罪組織在學生中發(fā)展成員的,或者學生參加有組織犯罪活動的,應當及時制止,采取防范措施,并向公安機關和教育行政部門報告。
第六十七條
發(fā)展未成年人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境外的黑社會組織,教唆、誘騙未成年人實施有組織犯罪,或者實施有組織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依法從重追究刑事責任。